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Wi-Fi羅浮群(建工校區)
組織章程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i-Fi Rover Scout Crew Organizational Charter
民國 107 年 07 月 15 日全文草擬
民國 107 年 09 月 01 日幹部會議通過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全群大會通過
民國 108 年 04 月 28 日全群大會修訂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Wi-Fi羅浮群(以下簡稱本群),英文名稱為「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i-Fi Rover Scout Crew」,英文簡稱為「N.K.U.S.T. Wi-Fi R.S.C.」,登記為中華民國童軍高雄市第170團羅浮群,隸屬高雄市童軍會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課外活動組,主辦單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群群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
第二條
本群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規定及本校「學生社 團組織活動規則」第二章訂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群成立宗旨如下:
以童軍訓練方法及自我教育方式組訓青年,進而激勵青年樂觀進取,發展個 人潛能,使其成為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良好公民為宗旨。並 以服務工作、野外生活、職業準備、社交活動為訓練的主要內容。
第貳章 諾言、規律、銘言、羅浮信條
第四條 中華民國童軍諾言如下:憑我的榮譽,我願盡力遵守童軍規律,終身奉行下列三事: 第一:敬天樂群,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好國民。 第二:隨時隨地扶助他人,服務社會。 第三:力求自己智識、品德、體格之健全。
第五條 中華民國童軍規律如下:一、 誠實:為人之道,首在誠實,無論做事、說話、居心,均須真實不 欺。二、 忠孝:對國家須盡忠,對父母應盡孝。三、 助人:盡己之力,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四、 仁愛:待朋友須親愛,待眾人須和善,對生命要尊重,對社會要關心,對大自然要維護。
五、 禮節:對人須有禮貌,凡應對進退,均應合乎規矩。
六、 公平:明事理,辨是非,待人公正,處事和平。
七、 負責:信守承諾,克盡職責,遵守團體紀律,服從國家法令。 八、 快樂:心常愉快,時露笑容,無論遇何困難,均應處之泰然。 九、 勤儉:好學力行,刻苦耐勞,不浪費時間,不妄用金錢。
十、 勇敢:義所當為,毅然為之,不為利誘,不為威屈,成敗在所不計。
十一、 整潔:身體、服裝、住所、用具須整齊清潔,言語須謹慎,心地須光明。
十二、 公德:愛惜公物,重視環保,勿因個人便利,妨害公眾。第六條 中華民國童軍銘言如下:一、 準備。
二、 日行一善。
三、 人生以服務為目的。第七條 羅浮童軍信條如下:
一、 我立志實踐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和銘言,作為立身處事的準則。
二、 我立志遵守國家法令,以躋社會於安和樂利的境界。
三、 我立志竭己之力,對家庭、社區、學校、社團、機關盡我應盡的責 任,並於法定年齡,妥善行使公民權。
四、 我立志以童軍之精神,為童軍運動作反哺之奉獻,並發揚中國傳統文 化,以促進世界大同之理想。
五、 我立志努力工作,以從事有益於社會、國家之事業,使成為社會良好 公民。
第參章 組織
第一節 團務委員會
第八條 本群依總會規定,設團務委員會,對本群各項會議中違反童軍精神與原則之 決議案有擱置權及裁決權。本群除遵守主辦單位各種規章外,並接受高雄市 童軍會(以下簡稱市會)及本校課外活動組指導及輔導。團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第九條 委員成員組成由團長、副團長、服務員及有關人士兼任;有關人士須由主任 委員提名經團務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二節 羅浮顧問
第十條 本群設團長一人、副團長及服務員若干人。
第十一條 三項登記為本群團長、副團長、服務員者為本群羅浮顧問。
第十二條 本群團長亦為本校教職員。
第十三條 羅浮顧問之職權如下:
一、 代表團務委員會出席本群各項會議及參加各種活動。
二、 輔導本群正確童軍活動知識與觀念,以樹立優良之校風。
三、 指導本群活動,協助學生推展各項相關工作及解決有關工作之各種問 題。
四、 指導本群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活動。
五、 校外社團活動請依本校「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之規定」輔導, 顧問得隨隊指導。
第十三之一條 輔導老師之職權如下:
本群依據「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輔導老師職權。
第三節 全群大會
第十四條 全群大會為本群最高決策單位,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由幹部會議召集之。
第十五條 全群大會由群員組成。
第十六條 社員得列席大會;議程若需表決時,則需於議程前由群員決議社員是否擁有該議程之表決權﹔社員具幹部身分者得出席全群大會。
第十七條 全群大會開會通知單及議程,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資訊傳播方式或以口頭通知全體群員及社員。
第十八條 經幹部會議決議或經全體群員二分之一之簽名連署時,應以書面、電子資訊傳播方式或口頭通知全體群員及社員,得召集臨時全群大會,由臨時全群大會共同推舉主席。
第十九條 全群大會之決議,須經全體群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暨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下列事項應由全群大會決議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正(副)群長及榮譽議庭的群員代表。
三、 議決入社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學年度行事曆、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群團之解散。
六、 更換領巾及團服。
第二十條 如開會討論之對象為群長時,則群長不得擔任此次全群大會之主席,並於開 會前,由全群大會共同推派主席。
第四節 榮譽議庭(Court Of Honor)
第二十一條 榮譽議庭為本群晉級考核、獎懲評定、解釋章程之最高權責單位。
第二十二條 榮譽議庭由正(副)群長、文宣長、活動長、器材長、總務長、公關長(以下簡稱各組幹部),由各組幹部推派三席,群長為當然代表及四位群員代表共同組 成,顧問得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四位群員代表須在期初全群大會時選出,任期為一個學期。
第二十四條 幹部不得為群員代表。
第二十五條 榮譽議庭每學期應召開會議兩次,會議由群長召集之,群長認為必要或經三 分之二以上榮譽議庭之成員代表簽名連署時,得召集臨時榮譽議庭。
第二十六條 榮譽議庭以秘密會議進行,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說明,並不得拒絕。
第二十七條 如審核之對象為榮譽議庭之成員,則該成員須予以迴避。如群長為迴避對象 時,則榮譽議庭於開會前,由榮譽議庭代表共同推派主席。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榮譽議庭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暨出席人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得通過。
一、 審核群員之各項晉級。
二、 考核群員參與各項訓練、活動之記錄及言行。
三、 審核群員獎懲。
四、 群長、副群長候選人之資格審核。
五、 開庭表彰群員之榮譽事項。
六、 代表本群參加優秀童軍甄選,並報請市會於三五童軍節頒獎。
七、 代表本群參加吳兆棠獎學金甄選,並報請市會頒發獎學金。
八、 審核群員被選派參加各種訓練、考驗、晉級及國際活動之資格。
第二十九條 群員欲參加各種訓練、考驗、晉級及國際活動時,如榮譽議庭未能召開,則 由該群員找到兩名榮譽議庭成員簽名聯署,其中一位為群長,始得參加各種 訓練、考驗、晉級及國際活動,若群員未依規定擅自參與上述活動,經查證後可由群長召開榮譽議庭決議該群員之懲處。
第五節 幹部會議
第三十條 幹部會議為本群草擬章程提案或制定、修改辦法,協調及檢討團務工作之權 責單位,由正、副群長及各組幹部共同組成之,顧問得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出席幹部須達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會議由群 長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如群長認為必要或各組幹部經三分之二以上簽名連署時,得召集臨時幹部會議。
第三十三條 下列應由幹部會議決議之:
一、 擬定及修改本群行事曆。
二、 有關群團事務之決議。
三、 其他重要事項之討論決議。
四、 全群大會閉會期間,由幹部會議執行全群大會決議之事項,並對其負責。
五、 制定及修改各項辦法。
第肆章 社員
第三十四條 凡具以下身分者:
一、 擁有本校學籍,且對童軍有興趣者。
二、 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擁有台灣居留證之人士。
三、 品行端正,自願接受羅浮童軍訓練,並認同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 律、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為其生活準繩之青年。
四、 均可申請加入本群,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核可,始為社員。
第三十五條 社員之義務如下:
一、 繳交社費。
二、 恪守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暨本群組織章程。
三、 履行團務委員會、全群大會、榮譽議庭、幹部會議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
第三十六條 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 隨同本群參與各項活動。
二、 其他應享之權利。
三、 參與全群大會、團集會、社團課程及本群各項活動。
四、 擔任本社之幹部。
第伍章 群員
第三十七條 凡具下身分者:
一、 擁有本校學籍,且對童軍有興趣者。
二、 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擁有台灣居留證之人士。
三、 年齡滿十七歲至二十六歲生日前。
四、 品行端正,自願接受羅浮童軍訓練,並認同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 律、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為其生活準繩之青年。
五、 具本校學籍者均可申請加入本群,經榮譽議庭之決議核可,始為群員,自中華民國108年09月01日起,外校學生不得申請加入本群,若已有本群之群員身分不因此規定影響原身分。
第三十八條 一學期內參與兩次團上之活動,且備有標準童軍制服者,經榮譽議庭決議核可後得 參加入團儀式,並向總會三項登記為羅浮童軍,完成後即為本群群員,並授 予本群領巾、縣市章、團次章、校名章、羅浮肩章。
第三十九條 符合第三十八條之群員區分如下:
一、 本校群員
1. 具本校學籍者。
二、 外校群員
1. 具外校學籍者。
2. 不具任何學籍者。
第一節 本校群員
第四十條 本校群員之義務如下:
一、 恪守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暨本群章程。
二、 履行團務委員會、全群大會、榮譽議庭、幹部會議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
三、 每學期至少須參與一次全群大會及一項團上之活動,若全群大會因特殊原因未能參與者得以請假。
四、 參與活動需著所規定之服裝或社服,並配戴團領巾。
五、 繳交社費。
六、 若群員未履行上述義務者,經查證後可由群長召開榮譽議庭決議該群員之懲處。
第四十一條 本校群員之權利如下:
一、 隨同本群參與各項活動。
二、 其他應享之權利。
三、 代表本群參加優秀童軍甄選,並報請市會於三五童軍節頒獎。
四、 代表本群參加吳兆棠獎學金甄選,並報請市會頒發獎學金。
五、 參加各種訓練、考驗、晉級及國際活動。
六、 草擬組織章程提案呈全群大會或幹部會議。
七、 得申請校內各項補助款。
第二節 外校群員
第四十二條 外校群員之義務如下:
一、 恪守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及羅浮童軍信條暨本群章程。
二、 履行團務委員會、全群大會、榮譽議庭、幹部會議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
三、 每學期至少須參與一次全群大會及一項團上之活動,若全群大會因特殊原因未能參與者得以請假。
四、 參與活動需著所規定之服裝或社服,並配戴團領巾。
五、 繳交社費。
六、 若群員未履行上述義務者,經查證後可由群長召開榮譽議庭決議該群員之懲處。
第四十三條 外校群員之權利如下:
一、 隨同本群參與各項活動。
二、 其他應享之權利。
三、 代表本群參加優秀童軍甄選,並報請市會於三五童軍節頒獎。
四、 代表本群參加吳兆棠獎學金甄選,並報請市會頒發獎學金。
五、 參加各種訓練、考驗、晉級及國際活動。
六、 草擬組織章程提案呈全群大會或幹部會議。
第陸章 幹部
第四十四條 本群設群長、副群長各一人,由全群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行之,並於全群大會 公告。群長、副群長呈團務委員會及本校課外活動組後由團長任命之。
第四十五條 本群下設各組幹部,於新任群長產生後,由新任群長任命並呈團務委員會及 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幹部得以兼任其他幹部,副群長及其他幹部亦可從 缺。
第四十六條 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同意後,可因應需求下設股。
第四十七條 本群因應各活動下設活動籌備小組,並由幹部會議指派執行秘書。
第四十八條 本群所有幹部及所有代表均為無給職。
第一節 群長、副群長
第四十九條 群長、副群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正、副群長之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條 群長若怠忽職守或因其他事故無法為群員服務時,得經由正式群員三分之二 以上簽名連署,知會羅浮顧問後,由提案人召集臨時全群大會予以罷免。如 罷免未通過,則三月內不得再次提案。
第五十一條 群長缺位時,由副群長順位代理之,並於一個月內召集臨時全群大會遴選新 任群長,補足所遺任期;但所遺任期不足半年者,不另辦理選舉。
第五十二條 群長及副群長之候選人得自行提名或由群員推薦並由三人以上簽名聯署後呈 榮譽議庭,並由榮譽議庭核可後報全群大會;若無,則由榮譽議庭提名。
第五十三條 群長、副群長之候選人須具備下列之資格:
一、 已入團之本校群員。
二、 熱心參與本群事務者。 三、 經榮譽議庭審核通過。
第五十四條 群長職掌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群,向群、社員負責。
二、 對內領導本群,處理各項事務。
三、 籌劃和組織本群一切活動並分配工作。
四、 代表本群出席各種會議。
五、 召開幹部會議及榮譽議庭,並擔任各會議之召集及聯絡人辦理前群長 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五十五條 副群長職掌如下:
一、 協助群長處理本群內部各項實務。
二、 如群長因故缺席各項會議,應代理其職務進而處理相關事務。 三、 適時修訂本群之組織章程,以達到每位群員之權利。
四、 辦理前副群長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二節 各組幹部
第五十六條 各組幹部須具備下列之資格:
一、 已入社之本校群員及社員。
二、 熱心參與本群事務者。
第五十七條 文宣組置正、副文宣長各一人統籌文宣事務。 文宣組職掌如下:
一、 負責本群各項議事之紀錄、文件、資料及文獻之繕寫及整理事宜。
二、 統整活動相關資料建檔備份。
三、 蒐集相關網路資料並彙集為可用資源。
四、 辦理群員之三項登記。
五、 整理、保管及添購美宣用品。
六、 活動海報宣傳品製作。
七、 辦理前文宣組移付執行之案件。
八、 文宣組下設美宣股,並協助其事務,若無此股,則由文宣組代之。
第五十八條 活動組置正、副活動長各一人統籌活動事務。
活動組職掌如下:
一、 各項活動的協助執行與策劃工作。
二、 拍攝各項活動照、錄影,成果並分類存放於電腦。(海報、會議、露 營 、幹訓、校慶……等)。
三、 教唱歡呼、童軍歌曲。
四、 編輯各種新的舞蹈及動作。 五、 遊戲團康之編制。
六、 辦理前活動組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五十九條 器材組置正、副器材長各一人統籌器材事務,且器材長為社團器材之管理 人。
器材組職掌如下:
一、 本群器材之管理與保養、報廢與添購、出借與收回。
二、 活動場地租借。
三、 租借器材之記錄。
四、 採購本群所需的物品(團服、器材、露營採買…)。
五、 其他有關本群器材不足需向外團借用時接洽情事等。
六、 每學期清點器材兩次並檢查有無損壞製成報表。
七、 辦理前器材組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六十條 總務組置正、副總務長各一人統籌總務事務。
總務組職掌如下:
一、 擬定本群學期各組及各項活動經費之預算、決算。
二、 協助器材組採購。
三、 每月製作群內月帳一份,呈請群長公告。
四、 財務收支及報帳管理。
五、 申請相關經費。(學校、市政府…)
六、 辦理前總務組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六十一條 公關組置正、副公關長各一人統籌公關事務。 公關組職掌如下:
一、 本群一切對外接待、宣傳、關係聯繫事宜及信件之收發。
二、 寄發本團資料(如:學期行事曆、團刊……等)給友團。
三、 整理友團來函,公佈友團團慶或其他活動訊息並負責回函。
四、 團員基本資料的彙整,送予文宣組製作本團通訊錄。
五、 彙整群友通訊錄。
六、 寄發本團學期行事曆、團刊及群友刊物等給群友。
七、 舉辦群友聚會活動。
八、 尋求群友的支援與贊助(如:課程、教學經驗、經費……等)。
九、 管理團網及粉絲專頁並建立相簿冊。
十、 辦理前公關組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柒章 服裝
第六十二條 領巾代表本群的榮譽不得損毀,須經宣誓後始得配帶領巾。
第六十三條 制服與徽章,依照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頒布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領巾及團服如需更換則由全群大會決議。
第捌章 財務
第六十五條 本群經費來源:
一、 社員、群員之社費。
二、 補助收入。
三、 協助校外活動之補助款項。
第六十六條 本群幹部會議每學期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學期送期初(末)全群大會通過, 並報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若全群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得由幹部會議 決議後,呈課外活動組核備。
第六十七條 經費核銷及撥款:群團內部各行政單位於每月最後一周或活動總務於當次活動結束一個月內,依實際開銷單據填寫支出收據黏貼憑證用紙,向總務組核銷。
第六十八條 視該學期財務狀況而定,視情況對群、社員酌收社費,群、社員須於每學期第3、4週內繳交社費,若需退費者得於每學期第5、6週內完成全額退費申請,第7、8週內申請退費者,得以退該學期社費百分之五十,逾期一律不受理。
第六十九條 本群因故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本校課外活動組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玖章 訓練
第七十條 本群採用以青年為本位之教育主張,根據青年身心發展及生活準備為實施組 訓之準繩,以培養其服務社會之基本能力。
第七十一條 本群之訓練方法為「做中學」,給予青年與自然界及社會實際接觸之機會, 以培養其對人、對物、對事之正當態度及生活智能。
第七十二條 團集會為本群例行之正式集會,目的在訓練群員及聯絡群員感情。其內容為 本團群務報告、新知識、技能介紹及考核訓練之成果。
第七十三條 團集會由各組幹部統籌設計與執行,顧問得出席指導。
第七十四條 本群之訓練、考驗、晉級,以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頒布之「各級童軍考驗晉級 實施辦法」為依據。
第七十五條 正式群員經見習羅浮考驗營後,授予見習羅浮章,並呈請團務委員會核備。
第七十六條 見習羅浮期滿六個月後,始得由榮譽議庭推薦參加授銜羅浮考驗,合格者授 與授銜羅浮章;授銜羅浮期滿一年後,始得參加服務羅浮考驗,合格者授與服務羅浮章。
第壹拾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及本校學生社團 活動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本群無論群員或社員,均不得以童軍資格或名義參加政治活動。
第七十九條 本群其他辦法,由幹部會議訂定並決議通過後,由群長公告實施。
第八十條 本章程修正須經由全群大會表決通過後,報請團務委員會核備後由群長公告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